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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市政公用行业营商环境,持续提高市场主体获得感和满意度,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为进一步优化水务、电力、燃气、热力、广电、通信等市政公用企业红线外工程审批事项,规范市政公用行业相关费用及验收程序,压缩办理时限,提升工作效率。
二、适用范围
全区申请新装水务、电力(电压等级10千伏以下,不含10千伏)、燃气、热力、排水、通信、广电等相关市政公用业务审批。
三、具体措施
(一)优化行政审批
经开区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电等企业投资界面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公用设施的建设区划红线外接入工程,由水电气暖等市政公用单位办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工程建设涉及绿地树木审批等行政审批事项。
按规定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由施工方做出承诺,在工程结束后自行组织或者第三方市政专业维修队伍按原貌修复市政道路及设施,不再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维护期限不超过12个月,修复维护后,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移交管理;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无法通过验收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市政专业维修队伍代为修复,修复费用由施工方承担。
(二)压缩办理时限
相关责任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服务管理,加强业务指导,注重工作协同,一窗同步受理,部门并行操作,一网通办、一链办理。
1.行政审批环节
(1)规划审批。对水务、电力、燃气、热力、广电、通信等管线工程长度小于等于150米的,实行备案制,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对长度大于150米的,在受理申报材料1个工作日内,出具规划意见(或规划许可)。(责任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占路许可。在受理申请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现场踏勘、交通组织方案确认工作,符合条件的出具占路许可手续。(责任部门: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3)掘路许可。在受理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现场踏勘、复审、审定等工作,符合条件的出具掘路许可手续。(责任部门: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4)涉路许可。在受理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现场踏勘、复审、审定等工作,符合条件的出具涉路许可手续。(责任部门: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5)绿地占地审批。统一由行业企业办理,在受理申报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现场踏勘、复审、审定等工作,符合条件的出具绿地占地意见(或绿地占地许可)。(责任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局)
2.接入办理环节
辖区申请新装市政公用设施业务的企业(用户),审批均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实行并联办理,受理资料备齐后,由区政务服务综合窗口负责一窗受理,办理时间为1个工作日。(责任部门:水、电、气、暖、广电、通信等公用单位)
四、工作要求
进一步优化水、电、气、暖、广电、通信接入审批流程是优化我区营商环境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相关审批部门要高度重视,以强烈的责任担当、扎实的工作举措,做好各项审批流程精简压缩工作。各市政公用企业要进一步细化责任分工,优化办理流程,让手续办理更加便捷,服务更加高效,用户接入成本更加合理。相关单位要组织专题培训,将本通知内容宣传贯彻到各级办事机构,尤其是面向用户的受理窗口工作人员,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2022年6月9日
新乡经开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办公室 2022年6月9日印发
附件1
新乡经开区关于市政公用企业红线外工程审批流程图
一、规划审批
1.当管线长度≤150米:实行备案制,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2.当管线长度>150米:受理 批准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二、占路许可
初审 现场踏勘 方案确认 批准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三、掘路许可
初审 现场踏勘 复审 审定 批准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四、涉路许可
初审 现场踏勘 复审 审定 批准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五、绿地占地审批
初审 现场踏勘 复审 审定 批准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六、有外线工程
受理 现场踏勘 批准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七、无外线工程
受理 现场踏勘 批准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附件2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工程
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行政审批流程
附件3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竣工验收流程
接到施工单位挖掘城市道路修复完毕的验收申请后,由经开区市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流程如下:
1、市政主管部门核查各参建单位人员名单,宣布竣工验收会议开始。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宣读验收方案,公布验收组成员名单,将成员分成三个小组即观感验收组、实测实量组和资料验收组。
2、施工单位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及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情况。
3、资料验收组核查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工程质量合格文件和施工管理资料。
4、实测实量组对平整度、高程、坡度坡向、取芯厚度、弯沉等进行实测实量,填写测量记录。
5、观感验收组各实地查看观感质量,对发现的问题做好记录。
6、验收组成员会商,各组汇报记录内容。
7、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且不低于原设计标准,验收通过。各方签字盖章,由市政主管部门出具验收合格证书,移交管理。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无法通过验收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市政专业维修队伍代为修复,修复费用由施工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