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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工作细则(试行)

时间:2021-12-25 来源:住建局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工作,提高项目前期策划生成效率,推进项目建设,根据国家、省和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新乡经开区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生成管理。项目生成依托“多规合一”管理平台,对工程建设项目生成进行前期统筹协调、可行性研究、环境与地灾等综合性评估、预判,是工程建设项目高效审批与顺利实施的重要前提。根据项目投资主体和供地方式的不同,分为政府投资项目和社会投资项目。

第三条 我区工程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工作是依托新乡市“多规合一”管理平台进行开展,并对相关部门审查意见汇总,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对接。其他相关部门依托“多规合一”管理平台对项目是否符合相关专项规划以及行业管理规定进行审查。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生成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712号令)、《新乡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新政文〔2014〕129号)的规定进行确定。

第五条 对列入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建设规模方案预研,提出预选址意向、用地需求等事项。资源规划部门依托“多规合一”管理平台,通过“多规合一”系统发送至相关部门会审。相关部门10个工作日内审查意见通过“多规合一”管理平台反馈到区资源规划部门。

第六条 参与项目生成管理的相关部门,按职责审查内容如下: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矿产压覆、地质灾害危险性和文物考古勘探等内容的审查。

区经济发展和统计局负责对项目能源消费、用能结构、节能评估等内容的审查。

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负责对项目占用河道、水土保持、洪水影响和南水北调相关建设要求及人防专项规划、选址地块内人防早期工程、人防设计条件、气候可行性、工程建设避免危害性气象环境等内容的审查。

区应急和生态环境管理局负责对项目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的总体要求,大气、水环境执行标准以及疑似土壤污染地块监测调查和污染地块的评估、治理、修复的效果等生态环境保护内容,及项目占用林地、自然保护地等内容审查的审查。

区社会综合治理和社会事务临时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教育设施规划布局、规划和标准、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等内容的审查。

电力部门负责对涉及电力设施保护区域的建设项目内容的审查。

其他各相关部门依托“多规合一”协同平台对项目是否符合各类专项规划进行审查。

第七条 经过会审,对于符合国家省、市和区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通过项目生成,依托“多规合一”管理平台通知项目发起人,项目可转入工程审批第一阶段;经会审,相关部门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终止,通过“多规合一”管理平台反馈给项目发起人。

第三章 社会投资项目生成管理

第八条 社会投资项目主要是指通过土地储备机构经过土地收储,对外供应土地实施建设的项目。政府划拨用地社会投资类项目,参照政府投资类项目生成管理。

第九条 社会投资项目由资源规划部门依托“多规合一”管理平台,通过“多规合一”系统发送至区属相关部门会审。相关部门10个工作日内审查意见通过“多规合一”管理平台反馈到资源规划部门。

第十条 参与社会投资项目生成管理的区属相关部门,按职责审查内容如下: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矿产压覆、地质灾害危险性等内容的审查;对项目考古调查、勘探,地下、地上文物保护等内容的审查。

区经济发展和统计局负责对项目能源消费、用能结构、节能评估等内容的审查。

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负责对项目占用河道、水土保持、洪水影响、南水北调保护范围、人防专项规划、选址地块内人防早期工程、人防设计条件的建设要求等内容的审查;对项目气候可行性、工程建设避免危害性气象环境等内容的审查。

区应急和生态环境管理局负责项目区域地震安全性等内容的审查;对项目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的总体要求,大气、水环境执行标准以及疑似土壤污染地块监测调查和污染地块的评估、治理、修复的效果等生态环境保护内容的审查。对项目占用林地、自然保护地等内容的审查。国安部门负责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内容的审查。

区社会综合治理和社会事务临时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教育设施规划布局、规划和标准等内容的审查;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等内容的审查。

电力部门负责对涉及电力设施保护区域的建设项目内

容的审查。

其他区属各相关部门依托“多规合一”协同平台对项目是否符合各类专项规划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经过会审,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项目生成,资源规划部门依法提出土地出让条件,适时组织土地供应,土地所有权人依法提出工程建设申请。

第四章

第十二条 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完成各项工作的,按照省、市和区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不符合相关强制性规定的,项目终止,通过“多规合一”管理平台反馈给项目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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