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文件

国家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实施工作细则(试行)

时间:2023-07-27 来源:住建局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涉及行政审批相关的测绘技术服务工作,根据国家测绘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进建设工程领域联合审验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78号),《新乡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新政办〔2019〕34号)和《新乡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新乡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实施办法(试行)》(新工改办〔2020〕1号)等文件要求,我区按照“统一标准、共享成果、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开放市场、加强监管”的原则,结合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联合测绘是指对同一工程建设项目所涉及的测绘业务,按不同阶段将每一阶段多项测绘业务合并为一项的一种新型测绘服务和管理模式。其目的是实现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测绘业务统一管理、测绘过程统一规程、测绘数据统一标准和成果共享统一平台。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施工监督和不动产登记等工作流程,联合测绘的范围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及施工监督、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四个阶段,将每个阶段中的测绘业务整合为一个测绘事项。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现状地形图测量、土地勘测定界、地籍调查、拨地测量;工程规划许可及施工监督阶段主要包括规划放线测量、规划验线测量;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核实测量、人防测量、消防测量;不动产登记阶段主要包括房产测量。

整合后每个阶段的测绘事项按审批权限和有关规定经招投标或委托,由一家联合测绘机构承担。标的物范围和界址没有变化的后续各阶段要直接沿用前阶段成果,发生变化的进行补充测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区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国家及省重点交通、水利等线性工程、涉军涉密等单独选址工程建设项目除外)涉及行政审批的测绘服务工作。

第四条 原则上建议选择新乡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机构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的本地测绘机构。名录库统一纳入市政务服务“中介超市”,实行动态更新管理。符合条件的测绘单位,自愿向新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备注册,经核实公示后,纳入名录库。

联合测绘各项技术标准、成果报告按照《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技术导则》相应的规范标准执行。

“资源整合、一次测绘、多家共享”为原则,以整合重复收费事项,降低测绘环节成本为目标,联合测绘各事项的收费标准不得高于现行我省收费有关规定。

联合测绘实施程序:

(一)项目委托。建设单位按照自主选择的原则,在名录库中选择具备承揽本项目相应资格的联合测绘机构进行联合测绘项目的委托,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名录库中的测绘单位进行招标,确定承接单位。

(二)项目备案。联合测绘机构应当在联合测绘合同签订后、项目实施前,携联合测绘合同向新乡经开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进行联合测绘项目备案。备案结果及时告知新乡经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人防、不动产登记和交易等相关部门。

(三)测绘作业。联合测绘机构根据联合测绘合同载明的测绘任务和时间要求分阶段组织开展测绘作业。需有关管理部门派员实地参加的,由建设单位提前2个工作日告知有关管理部门和联合测绘机构。

(四)成果报送。联合测绘机构应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样本要求出具每一阶段的测绘成果报告,建设单位对测量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国家认定的测量成果鉴定机构鉴定。建设单位要将合格的测绘成果报送给项目涉及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人防、不动产登记和交易等部门。相关部门对符合要求的测绘成果予以认可,实现各部门管理信息和成果数据的互联互通互认。

(五)再次选择。在项目建设期间因故中止联合测绘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新乡经开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告知相关事由,经窗口审核后,建设单位可再次在名录库中选择新的联合测绘机构,并由受委托的联合测绘机构重新备案。中止联合测绘之前已完成且已经建设单位验收通过的联合测绘项目成果,其成果应当有效。

联合测绘实施要求:

(一)新乡经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人防、不动产登记和交易等主管部门明确分管领导负责此项工作。按照本办法做好相关工作,确保联合测绘工作顺利实施。

(二)新乡经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人防、不动产登记和交易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各分项测绘的标准统一、业务指导、监督落实等工作。严格执行数据共享规定,对符合国家规范和规定样本要求的测绘成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不得自行增设测绘的前置条件,不得借机强制服务、搭车收费。由此造成的服务投诉,依法依规处理。

联合测绘质量监督检查:

新乡经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加强对联合测绘机构服务质量、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住建、人防、不动产登记和交易等主管部门按职责协同做好联合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

联合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组织质检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质量监督检查。可以实行整体检查,也可以对联合测绘成果中的专项内容进行检查。计费标准按照《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执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如下:

1)项目技术文件的完整性和符合性。

2)项目使用的仪器、设备等的检定情况及其精度指标与项目设计文件的符合性。

3)引用起始成果、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

4)相应测绘成果各项质量指标的符合性。

5)成果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6)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定的其他内容。

新乡经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监督检查的最终意见告知相关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和被检查单位,并向社会公布,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除外。联合测绘机构对监督检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监督检查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新乡经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书面异议报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收到受检单位书面异议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检结论。

第十条 新乡经开区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情节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移出名录库,并且自做出移出名录库之日起三年之内不再受理该单位提出的从事联合测绘业务的申请。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将由具有相应行政职权的部门进行处罚:

(一)为取得联合测绘业务资格,提供虚假材料、拒绝提供相关材料或隐瞒有关情况的;

(二)伪造成果、测绘产品质量出现严重问题或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监督检查中,有测绘项目不合格的;

(三)联合测绘机构的质量保证体系或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存在安全、保密隐患的;

(四)不符合现有测绘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条件,且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五)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等级评定为不合格的;

(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七)在联合测绘实施过程中因服务时效、服务态度等原因被项目业主有责投诉2次(含)以上,且经查确有过错的;

(八)存在其他违规行为,被认定为不适合承揽联合测绘业务的。

第十一条 按照“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测绘单位均可申请加入名录库从事联合测绘活动。联合测绘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的市场竞争原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分割、封锁、垄断测绘市场;

联合测绘项目不得分包、转包。

联合测绘机构对测绘成果质量终身负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或启动的测绘项目,按原有管理办法执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