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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发展的办法(试行)
为大力发展我区建筑业,增强建筑业企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促进我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和外地先进做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设立建设总部大厦,鼓励区外建筑企业将其具备建筑业资质的独立法人公司迁入我区。特级、一级资质建筑业企业在我区设立总部,对总部办公、科研培训的建设用地予以优先安排。特级资质建筑业企业、综合甲级设计企业或年产值超50亿建筑业企业,对其办公、科研培训的建设用地按工业用地性质予以安排。
第二条 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对迁入我区的建筑企业,按要求入“四上”建筑业库,经认定,给予5万元奖励。对迁入我区的特级资质企业年度产值达到50亿元的(自迁入之日起三年内),一次性给予500万元的奖励;迁入我区一级资质企业年度产值达到30亿元的(自迁入之日起三年内),一次性给予300万元的奖励;迁入我区二级资质企业年度产值达到20亿元、10亿元的(自迁入之日起三年内),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具有综合甲级(含行业甲级)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总部迁入我区的,年度产值达到5亿元的(自迁入之日起三年内),一次性给予企业奖励100万元。乙级(含行业乙级)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总部迁入我区的,年度产值达到3亿元的(自迁入之日起三年内),一次性给予企业奖励60万元;年度产值达到1亿元的(自迁入之日起三年内),一次性给予企业奖励20万元。
鼓励企业资质升级。我区施工总承包企业晋升为特级、设计企业晋升为综合甲级的奖励300万元;工程监理企业晋升综合资质的奖励50万元;建筑业企业首次晋升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奖励100万元、设计企业首次晋升为行业甲级的奖励50万元。建筑业企业首次晋升二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奖励30万元。
第三条 支持企业参与项目建设。鼓励政府或国有企业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优先选择我区信用良好的建筑企业进行合法分包。对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区内建设项目,优先推荐我区建筑企业直接发包或合法分包,对建设单位选择我区建筑业企业施工发包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建设单位按施工合同价(以开票金额为准)千分之五的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得超过该施工单位承接相应工程对我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总额。
第四条 鼓励建筑企业走出去增产创收。我区建筑企业年产值5亿元以上或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50万元。对建筑业企业中年度纳税前3名,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增量部分的50%奖励。
第五条 发展建筑业平台经济。搭建包括材料采购、劳务用工服务、工程设备租赁、供应链金融服务等在内的建筑业集中采购平台,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节约企业成本,规范企业运营,进一步提高企业竞争力。
第六条 支持企业质量创优。支持建筑企业发扬工匠精神,创建优质工程项目,对辖区内的工程项目或区外承接项目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中国水利优质工程大禹奖的,区级财政给予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于承接的项目获得省级(如“中州杯”“河南省市政工程金杯奖”)的,区级财政给予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鼓励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设置上述国家级奖项的创优条款,并按约定给予承包方奖励,以“优质优价”形式促进工程安全质量的提升。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鼓励有条件的国有资金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推动我区装配式建筑快速发展。
第七条 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加大对建筑产业科研投入的扶持力度,积极推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鼓励企业设立技术研发中心。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国家级施工工法的建筑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奖励2万元;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或者国家专利优秀奖的建筑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奖励20万元;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一次性给予企业奖励30万元。
第八条 企业人才奖励。对引进符合相关人才政策的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享受我区《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实施办法》有关规定。
第九条 健全完善我区建筑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对评为“AAA”信用等级的企业,在参加我区政府采购、国有投资项目招标等事项中享有优先权。对评为“B”信用等级的建筑企业以及企业原因未参加建筑企业信用评定的,不享有本意见中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一事一议”建筑企业。国内外500强、央企、中国建筑业100强、特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来我区注册的;其他工程量较大、带动性或基础支撑性作用较强,经管委会同意实行“一事一议”的项目。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及税务征管关系在经开区管辖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纳入本区“四上”企业库的建筑业企业。享受本办法扶持的,须承诺10年内不变更注册地,奖励金累计不超过地方留存。奖励措施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后补助”的原则进行落实。
凡建筑业企业当年度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及违法犯罪行为受到查处的,不享受本年度各项奖励政策。
本办法所述政策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试行三年(2020年-2023年)。实施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