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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经开区市场监管分局组织开展销售食用农产品禁用“生鲜灯”宣传整治活动

时间:2023-11-30 来源:市场监管分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并公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为规范市场经营行为,贯彻落实这一规定,近日,新乡经开区市场监管分局组织开展销售食用农产品禁用“生鲜灯”宣传整治活动。

新乡经开区市场监管分局组织辖区内生鲜食用农产品经营户进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学习培训。同时,通过边排查、边宣传、边整改等方式,以超市、生鲜肉店、水果店铺等经营场所为重点,全面排查可能影响消费者对畜禽肉类、果蔬类、海鲜类等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判断的“生鲜灯”使用情况,并向各经营户张贴发放《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诫书》,督促指导各经营户自觉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灯具,确保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施行前全部整改到位。

截至目前,共检查生鲜食用农产品经营户16家,发现使用“生鲜灯”经营户12家,均已督促整改到位。下一步,新乡经开区市场监管分局将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和监督检查力度,引导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充分认识到“生鲜灯”的危害性和违法性,对违规使用生鲜食用农产品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的经营户,依法予以处理,全力守护群众“菜篮子”安全,让消费者买得放心、吃得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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