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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营造引进来、留得住、可发展的建筑业营商环境,提高我区建筑企业整体实力和市场竞争力,推进我区建筑业总部经济建设,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新政办〔2021〕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致力“引进来”,建设建筑业总部基地
(一)保障办公用房用地。对迁入我区的区外建筑企业总部,免交三年办公场所租金。同时,分别对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提供1000㎡、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提供500㎡、施工总承包二级企业提供200㎡办公用房。对需单独建设企业总部的,可将企业总部办公、科研培训的建设用地依法按照科研用地性质予以安排。(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新乡经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二)加大入库财政奖励。对迁入并纳入我区“四上”建筑业库的企业,经认定后给予5万元奖励。此外,迁入并纳入我区统计库的建筑企业,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按首个整年度地方财政贡献的50%进行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按首个整年度地方财政贡献的30%进行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对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首个整年度地方财政贡献的20%进行奖励(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和统计局、财政局、税务局)
(三)全力支持人才引进。对总部设在我区的建筑企业高层次管理人员和技术人才,经认定合格的,适用我区《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实施办法》,给予其子女入学、住房、医疗保障等政策支持。(责任单位:组织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立足“留得住”,优化企业经营环境
(四)减轻建筑企业负担。推行建筑企业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和担保保函的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建设单位原则上不得强制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建筑企业严格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且连续2年未拖欠工资的,新增工程减半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连续3年未拖欠工资的,新增工程可以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责任单位:组织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五)推进企业信用建设。根据《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河南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办法(暂行)》(豫建行规〔2021〕2号)规定,鼓励本地建筑企业向住建部门申请,采集涉企优良信息并依法面向社会公开,相关信用评价结果转换为相应分值,运用于招投标评审,同时作为分级分类监管的依据。(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和统计局、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三、聚焦“可发展”,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六)支持企业资质升级。已纳入我区“四上”建筑业库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首次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首次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责任单位:财政局、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七)鼓励企业质量创优。支持建筑企业发扬工匠精神,创建优质工程项目。对获得“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等国家级优质工程荣誉奖项的区内统计库建筑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得“中州杯”“河南省市政优良工程”等省级优质工程荣誉奖项的区内统计库建筑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鼓励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设置上述国家级奖项的创优条款,并按约定给予承包方奖励,以“优质优价”形式促进工程安全质量提升。(责任单位:财政局、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新乡经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八)鼓励企业拓宽市场。支持本地建筑企业“走出去”承接业务,企业承接区内工程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按年度实际营业收入1%给予一次性奖励;企业承接区外工程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按年度实际营业收入0.6%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和统计局、财政局、税务局)
以上办法涉及的各项奖励、补助资金、优惠政策符合经开区多项优惠政策条件的,遵循“就高不就低,只享受一次”的原则执行,企业享受的奖励总额度不超过该企业年度地方财政贡献。对于重点招商的大型建筑企业,按“一事一议”决议执行,同时凡受到奖补的建筑企业,须承诺十年内不变更工商注册地。
本办法由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试用期一年)。执行过程中如遇有关政策重大调整的,以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