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12
来源:新乡经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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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河南省博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保管不善,将国用(2006)第1275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或(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作废,不再单独补发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使用权证书,现声明该不动产登记证书作废。
声明人:河南省河南省博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