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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让企业少跑腿、零跑腿,规范我区绿地移植管理工作,根据《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地是指具有移植价值的乔灌木及地被植物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开区辖区内入驻项目(企业)开大门、临时占用绿地移植和处置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指导绿地移植,统筹绿地移植的利用和处置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项目规划等相关手续。
财政局负责市政绿地移植处置和移植苗木费用等相关资金保障工作。
第三章 移植、砍伐原则与条件
第五条 各类建设工程应遵循破坏最小化原则,少占用绿地、少移植树木,尽可能保护原有生态环境。
第六条 为确保苗木移植成活率,移植时间应于11月至次年4月进行移植,其他时间原则上不予移植。
第七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移植:
(一)因建设项目的主体结构无法避让或位于建(构)筑物建设范围内而确需移植的。
(二)位于规划车行道上的绿地及树木。
(三)对人身安全或者其它设施构成威胁的。
(四)位于新建道路红线范围内的。
(五)在道路附属绿地及公园绿地合法合规开设车行通道的。
(六)因通透交通指示标识需要,且位于道路弯道处、交叉道口以及衔接道路的出入口等,严重影响交通信号灯与交通标志视线的。
(七)其他需要移植的情况。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树木。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砍伐树木的,须经综合行政执法局批准,未经批准将根据《新乡市城市绿化条例》进行处罚。
第九条 批准砍伐城市树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实施城乡规划所需要的。
(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的。
(三)发生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或者自然死亡的。
(四)危及人身、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安全的。
(五)妨碍交通、消防、医疗救治、防灾避险的。
(六)密度过大需要间伐、间移的。
(七)改造绿化设施所必需的。
(八)不具备移植价值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申请人应当对树木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并按照伐一补三的标准补植树木,所补植树木的胸径不得小于八厘米。
第十一条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需要砍伐城市树木的,可以先行处理,二十四小时内报告综合行政执法局。险情消除后2个工作日内,砍伐单位应当向综合行政执法局补办手续。
第四章 移植、砍伐流程与要求
第十二条 入驻项目(企业)确需移植、砍伐树木及绿地的,由项目服务单位(网格化单位)赴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占用绿地相关手续。行政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1日内办理完成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的行政许可和现场定位;综合行政执法局原则上移植工作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 原则上按照全冠状态对树木进行移植。因交通运输制约,移植前可对树冠进行合理修剪,通常以疏枝为主、短截为辅,严禁过度修剪,且分枝截口距分枝处不小于50厘米。修剪枝条截口处直径超过3厘米的,应涂抹伤口愈合剂进行保护。
第十四条 临时占用绿地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后由申请单位使用原移植的树木恢复原状,确保成活率达到90%,不足部分由申请单位进行赔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过程的具体问题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申请表
附 件: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
新乡xxxxx有限公司 |
树木管理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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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及身份证号 |
张三4107xxxxxxxxxx |
联 系 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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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xxxxxxxx215L |
身份 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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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新乡经开区xx路xx号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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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植树木 |
可另附 清 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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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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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径 (1.3米高直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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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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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伐树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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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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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径 (1.3米高直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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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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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绿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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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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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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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
因企业xxxxxxxx需要,需临时(永久)占用绿地xxx平方,需移植树木xx棵,规划、建设相关手续已办理完毕,望批准。
附:1. 绿地、树木位置图(1:1000或1:500电子信息图) 2. 依据材料、现场(公示)照片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