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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占用挖掘道路管理,规范占用挖掘道路行为,保障道路功能,维护道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开区辖区内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占用挖掘管理。
本办法所称占用挖掘道路,是指占破区内主次干道或道路管线工程等施工,以及在道路范围内进行维修等临时性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道路。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许可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行人安全、交通畅通和市容环境的影响。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实施占破道路主、次干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审批占用挖掘许可、道路挖掘计划管理、道路修复管理及执法监督工作。
第五条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综合交通布局规划,统筹编制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工程等市政规划,推动规划项目相对集中施工,避免道路反复开挖。
第六条 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负责指导、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涉路工程施工行为,并对由本单位作为建设单位的项目承担主体责任、安全监管责任。
第七条 交警部门负责对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占用挖掘道路行政许可申请出具交通安全审核备案,监督交通疏解方案的落实,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八条 占用挖掘道路进行施工活动实行计划管理。
占用挖掘道路建设单位应合理设置工序安排,加强工程衔接,编制施工方案、交通疏解方案,并对申请范围内管线工程的设计规划、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承担主体责任。
第九条 占用挖掘道路建设单位应准备以下材料(城市道路掘动申请表、施工图纸技术设计材料、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道路占用费缴纳证明)赴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占用挖掘道路相关手续。综合行政执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占用挖掘道路施工现场勘验;行政服务中心于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行政许可。
第四章 许可管理
第十条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占用挖掘道路行政许可。
经批准后占、破的城市道路,应按规定缴纳占、破路费,并领取占破城市道路许可证。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列入我区失信惩戒名单:
(一)未经许可,擅自占用挖掘道路两次及以上的。
(二)施工完成后未按规定对占用挖掘道路进行恢复的。
(三)工程质量及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的情况。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占用挖掘道路申请:
(一)所提交占用挖掘道路许可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二)工程建设单位被列为失信惩戒对象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许可的。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占用挖掘道路行政许可决定的要求施工。
第十四条 因既有地下管线发生管道爆裂、燃气泄漏、通信或电力中断或因地下管线故障造成路面塌陷等突发情况,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其委托运营维护单位可以先行占用挖掘道路实施抢修作业,但应当在事故发生时起24小时内补办占用挖掘道路行政许可。
第五章 修复管理
第十五条 道路修复质量应不低于原道路设计标准。工程建设单位(含应急抢修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其委托运营维护单位)可自行委托开挖路段当年中标的养护企业进行道路修复。
第十六条 道路品质提升、道路养护、路面改造、人行道改造等施工内容包括路面整体恢复的工程由申请人统一实施。
第十七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检查验收。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给予赔偿。
第十八条 工程施工完成后,由工程建设单位或委托道路修复责任单位负责进行回填,道路修复责任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道路修复,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质量及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 道路挖掘修复工程质量保修期为1年,自道路挖掘修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发生过返修的工程项目,其保修期自返修合格后重新计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占用挖掘道路的被许可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施工现场设置施工工程概况牌,施工工程概况
牌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质监单位、安监单位,经批准的占用挖掘道路行政许可决定书等。
(二)应按照许可的地点、位置、面积、作业时间、施工期限、施工组织及道路修复方案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应确保施工安全和地下管线设施安全。
(三)严格执行交通疏解方案,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交
通导向标志、交通警示标志,做到标识清晰,规范管理施工,并配备交通疏导员维持现场交通秩序,确保交通安全、畅通。
(四)占用挖掘道路应按照本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
理的标准实施围蔽作业,做好扬尘、噪声等污染防治措施,围蔽区应整齐连贯、安全牢固和规范整洁。
(五)在主次干道占用挖掘的,应当避开交通繁忙期间
进行;严格按照施工作业时间进行施工,不得出现扰民现象。
(六)占用挖掘道路不得影响消火栓、疏散通道、安全
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设施的正常使用。
(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条 被许可人违反本办法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依法吊销行政许可的,除应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外,还应当承担原占用挖掘及责令恢复原状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过程的具体问题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条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经开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市政管线(杆线)等设施许可申请表
申 请 人 |
名 称 |
(盖章) |
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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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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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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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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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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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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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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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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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占破时间 |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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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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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或 破道路名称 |
道路名称 |
种类 |
长度(m) |
宽度(m) |
面积(㎡)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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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意见:
勘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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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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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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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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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占破区内主、次干道的单位和个人,一律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经批准占、破的城市道路,应按规定缴纳占、破路费,并领取临时占破城市道路许可证。
3、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给予赔偿。
4、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