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案件调查处理办法》文件精神,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动营商环境投诉快速有效解决,现将受理渠道予以公布。
一、投诉举报受理范围:
(一)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营商环境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搞变通甚至抵制的;
(二)《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八十三条至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对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助企纾困政策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的;
(四)执行公务过程中对经营主体吃拿卡要,不作为、乱作为的;
(五)不履行已生效合同、协议确定的义务,不兑现承诺的;
(六)不执行为企业减负要求,层层加码、随意检查,无偿占用企业资源的;
(七)其他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
二、投诉举报不予受理范围:
(一)投诉对象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
(二)属于经营主体之间民事纠纷的;
(三)属于治安、刑事案件或者涉及军队、武警管辖的;
(四)已进入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仲裁机构等单位办理程序的,包括正在处理或者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明确应当由其他部门先行处理的;
(六)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或者经省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核实已按要求办结的;
(七)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或者投诉对象无法查找的;
(八)没有具体事实或者线索不清楚的;
(九)投诉对象错误且拒不更正的;
(十)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
(十一)投诉举报的内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受理渠道
(一)河南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平台:https://yshj.fgw.henan.gov.cn/wqfw
(二)经开区优化营商环境意见建议反映渠道:0373-3686896。
新乡经开区经济发展和统计局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