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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新政土〔2025〕第35号)

时间:2025-03-05 10:16 来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2月19日,新乡市2024年度第十二批城市建设用地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豫政土〔2025〕140号),同意征收集体土地1.5247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

  该批次用途为公共事业需要用地(市政公用)。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该批次位于经开区纬七路街道李胡寨村。用地四至范围东至李胡寨村自然村界,西至东三干渠,南至李胡寨村自然村界,北至平原路。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为准。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及面积

  征收经开区纬七路街道李胡寨村集体耕地1.5004公顷、其他农用地0.0243公顷,以上合计1.5247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经开区纬七路街道李胡寨村区片编号为4107020603,补偿标准为75.0000万元/公顷,征收土地面积1.5247公顷;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二)社保费用缴存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执行,社保费用缴存标准为每公顷68.9250万元。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文〔2017〕97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青苗补偿标准

  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文〔2017〕97号)规定执行,青苗补偿标准1.5000万元/公顷。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货币安置

  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保安置

  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保补贴一次性支付、计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或临时个人账户)。

  (三)用工安置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将积极协调用地单位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就业。

  六、土地交付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各项费用。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收到足额补偿款之日后二十日内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及时交付土地。

  七、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373-3686363)


  202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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