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经开区关于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公告
新乡经开区企事业单位、居民群众: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在全区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禁止生产、销售、运输、储存所有种类的烟花爆竹。
二、全域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包括开业庆典、婚丧嫁娶、节假日等活动,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将房屋或其它建筑物租借给他人或单位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
四、对违反本公告,进行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仍持有烟花爆竹但主动到就近派出所进行上交的,不予处罚。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部门、应急生态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举报违反本公告的行为。收到举报的单位应当按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特此公告。
公安局举报电话:110
经开区应急生态局举报电话:3686169、3686298
新乡经开区应急和生态环境管理局
2025年12月17日
豫公网安备 410700020049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