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废止新乡市宸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依法收回新乡市元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新乡市宸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新经开管文〔2025〕26号)、新乡市自然资源保障和土地储备中心与与新乡市宸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收回收购协议,我局已于2025年12月17日收回新乡市宸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平原路与经十路交叉口西南角22339.75平方米出让商住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编号:豫(新经技开)出让(2020)第9号】,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新乡经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2月31日
豫公网安备 410700020049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