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乡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新乡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人社办〔2019〕17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培训评价等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规〔2022)2号〕文件要求,为了更好的开展我市新型学徒制培训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新乡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乡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14日
新乡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实施细则
第一条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地县(市、区)人社部门负责。其中中央、省属企业和其他大中型企业的申报需经所在地县(市、区)人社部门审核后报送至市人社部门复审。市人社部门原则上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中下旬开展集中复审,复核通过后下发文件通知,各县(市、区)人社部门收到通知后即可组织开展学徒制培训的开班、过程监管及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二条 学徒培养对象为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人员,以及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从业人员(不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培训等级为中级及中级以上,学徒参训前不能取得于培训工种同级别或更高级别的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学徒在培训期间不得同时享受其他政府补贴类培训。
第三条 大中型企业可与培训机构合作独立举办培训班;有招工和培训需求,信用状况良好的小微企业可由所在地县(市、区)人社部门牵头组织与培训机构合作开班。培训职业(工种)要符合当地产业发展需求(新型学徒制培训是企业与培训机构之间的合作,不允许第三方机构参与)。企业要有理论场地和实操场地,场地要标注学徒制培训专用。企业要配备视频监控及指纹打卡签到设备。
第四条 学徒培养的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培训中心除外),取得开展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所需的办学许可或培训资质;
2.具备培训相应职业(工种)所必需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和师资力量。单个职业(工种)培训数量不超过培训机构该职业(工种)专职教师总数的20倍;
3.培训职业(工种)应有相应的培训技术标准和教学计划;
4.培训机构管理制度健全,能够对培训对象提供必要的后续服务;
5.承诺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
第五条 学徒培养的主要职责由所在企业承担。企业应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培训目标、培训内容与期限、质量考核标准等内容。企业委托培训机构承担学徒的部分培训任务,应与培训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培训的方式、内容、期限、费用、双方责任等具体内容。培训机构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后,对学徒进行非全日制学籍注册,加强在校学习管理。培训机构应配合企业做好学徒制培训资料完善、过程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企业应结合生产实际和岗位技能要求,会同培训机构制定包括学徒培养方案和评价方案的学徒培养计划,学徒参训专业(工种)要与在企业所从事的实际岗位一致或相近,报经所在地人社部门备案后实施。鼓励将新招录贫困家庭子女优先列入学徒培养计划,已经备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的企业可以自主对学徒进行技能等级认定,认定方式需采取考试考核。
第七条 企业应选拔本企业内优秀高技能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培训机构应为学徒安排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水平的指导教师。两类导师都要有该培训工种高级工及以上的职业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证书。
第八条 学徒在学习培训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工资,且工资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按照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向培训机构支付学徒培训费用,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承担带徒任务的企业导师享受导师带徒津贴,津贴标准由企业确定,津贴由企业承担。企业对学徒开展在岗培训、业务研修等企业内部发生的费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第九条 学徒培养实行弹性学制和学分制。承担学徒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要结合企业生产和学徒工作生活实际,采取弹性学制,实行学分制管理。鼓励和支持学徒利用业余时间分阶段完成学业。中级工培训不低于400学时,高级工不低于800学时。实操课程不低于60%。培养期限中级工通常为1年,高级工通常为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
第十条 学徒培训期满,企业和培训机构应按学徒培养计划对学徒进行考核评价,并出具评价结果。学徒根据我省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考核有关规定和培养协议的约定,参加鉴定(评价)考核并合格的,可按规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补贴标准按照中级工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每人每年6000元执行。企业新型学徒培训实际支出低于5000元的,据实申请补贴。财政部门按规定向列入学徒培训计划的企业预支不超过50%的补贴资金,培训任务完成后企业申请其余补贴资金。对部分未按照计划完成培训任务的不予补贴,并收回预支的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企业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列入学徒培训计划的企业开展培训前申请培训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备案表(含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计划);
2.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
3.学徒名册、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
5.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6.转岗证明;
7.承诺书(承诺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
(二)培训任务完成后企业申请其余补贴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申请;
2.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复印件(证书信息可在网上查询的不再提供);
3.不低于10次的培训视频资料(理论视频要体现老师及全体学员,视频中的学员数量不低于申请其余补贴资金的学员数量;实操视频要体现教师授课及学员实操的场景;缺勤的提供请假表及对应的补课记录;提供全部培训学时的考勤打卡记录);
4.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凭证;
5.承诺书(承诺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
第十三条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由企业提出申请,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人社部门审核并将企业申请补贴材料报送所在地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并将拨付情况抄送同级人社部门。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应按季度申请拨付。
第十四条 管理、服务与监督:
1.各县(市、区)人社部门依托“河南就业创业信息系统”(河南省“互联网+就业创业”系统)推行网上备案审核,实施学徒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实现补助资金申请拨付。指导企业利用系统建立培训台账,详细记录参训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学历、培训职业(工种)、学校班次、培训时间、考核成绩、技能等级和联系方式等;
2.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加强企业新型学徒培训过程管理。实行指纹或人脸识别考勤和视频系统监控,定期掌握培训实施情况,监督指导企业严格考核验收;
3.各县(市、区)财政、人社部门要做好学徒培训经费保障工作,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加强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各级人社部门要广泛动员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积极参与学徒培训。对接我市装备制造、食品制造、轻纺、化工、建材5大传统支柱产业;生物与新医药、电池及新能源、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4大战略;新兴产业,基因工程、氢能与储能2大未来产业开展培训,鼓励企业和培训机构积极吸纳贫困人员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大力宣传典型经验和良好成效。
第十五条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省市相关文件执行。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新乡市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企业备案申请表
2.新乡市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企业学徒名册
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乡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新乡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豫公网安备 410700020001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