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新乡经开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方案
为做好经开区2026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按照《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6年义务教育阳光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办基〔2026〕121号)《新乡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26年新乡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教育部《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要求,坚持深化改革、依法治教、促进公平,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招生原则
(一)坚持“阳光招生”原则。坚持阳光招生,持续提高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水平,不断健全公平入学长效机制。
(二)坚持“免试、就近或相对就近”的原则。严格落实“公民同招”政策,公办学校按学区入学,民办学校按计划招生。
(三)坚持“面向全体”的原则。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和其他特殊人群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坚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应入尽入。
三、招生对象
小学:招收年满6周岁(2020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不含已注册过学籍的适龄儿童。
初中:招收2026年小学六年级毕业生。
(一)学区生
1.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统称监护人)具有经开区常住户籍。
2.三代房产学生:适龄儿童、少年自出生之日起即随监护人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落户,且其监护人在区无自有房产,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实际居住。
3.适龄儿童、少年的监护人在经开区有房产的。
4.适龄儿童、少年户籍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凭相关凭证在户籍所在地依法入学:
(1)父母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含武警);
(2)孤儿。
5.适龄儿童、少年与监护人自有住房因旧城改造,原居住地已拆迁,新安置的住房尚未交付,确定其学区应以新安置的住房为准;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居民自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两年内,被征收人子女仍可在原被征收房屋学区内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限经开区内拆迁人员)。
(二)统筹生
1.现役军人(武警官兵)子女、烈士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入学。
2.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区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报名时需携带户口本并提供卡式居住证和住房凭证(租房居住的提供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
统筹生安置工作由区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学校不得私自接收。学校不得拒绝接收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的符合入学条件的统筹生。
四、招生细则
2026年经开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报名分为线上报名和线下报名两种方式,报名与信息录入工作同时进行。
线上报名通过“教育入学一件事”平台完成。具体网上办理渠道:1.手机端。打开“豫事办”APP或支付宝搜索“河南省豫事办”点击“高效办成一件事”,进入“教育入学(小学或初中)”按提示的区域和类型办理。2.电脑端。打开河南政务服务网,点击“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中的教育入学(小学)或教育入学(初中),点击“在线办理”按照提示填报个人信息。
适龄儿童与父母具有本区常住户籍并与自有住房(拥100%产权,能提供不动产权证)相一致的学区生(即房户一致学区生,下同),可使用线上方式进行报名,也可按规定时间直接到学区学校进行现场报名。
统筹生(含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符合条件的三代房产学区生等其他类型的学生通过线下现场报名。
意愿到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通过线下现场报名。
(一)小学入学(8月15日—17日)
1.线上学区生报名条件:经开区房户一致(经开区户籍、房产位置在所属学区内、房产证姓名为监护人姓名)的学区生,可通过“教育入学一件事”平台,按照系统提示,通过上传户籍、房产等信息进行线上报名,也可直接到学区学校进行现场报名,线上报名成功的不再参加线下报名。
2.线下学区生报名条件:未进行线上报名、线上报名不成功的学区生以及符合经开区学区生条件的三代房产等其它类型学生监护人持户口簿、自有住房的产权凭证、商品房房产凭证或购房合同等相关证件,以及婴儿出生证到所属学区小学报名并进行信息录入,统筹生监护人持户口簿和有关材料,到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定地点现场登记。
特别说明:有意向上民办小学的,参照新乡市教育局招生方案。
(二)初中入学
1.经开区户籍学生(8月8日—10日)
(1)线上学区生报名条件:经开区房户一致(经开区户籍、房产位置在所属学区内、房产证姓名为监护人姓名)的学区生,可通过“教育入学一件事”平台,按照系统提示,通过上传户籍、房产等信息进行线上报名,也可直接到学区学校进行现场报名,线上报名成功的不再参加线下报名。
(2)线下学区生报名条件:未进行线上报名、线上报名不成功的学区生以及符合经开区学区生条件的三代房产等其它类型学生监护人持户口簿、自有住房的产权凭证、商品房房产凭证或购房合同等相关证件到所在学区学校现场报名并进行信息录入。
特别说明:有意向上民办初中的,参照新乡市教育局招生方案。
2.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8月11日—12日)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持卡式居住证等有关材料到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定地点现场登记,学校根据学位空余情况,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进行统一录取。接收学校不得以学生成绩作为录取依据。
(三)特殊儿童、少年入学
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残联,认真摸清适龄残疾儿童底数,“一人一案”进行分类安置,确保不失学、不辍学。各学校要按照《残疾人教育条例》相关要求,尊重家长和孩子意愿,妥善安排适龄特殊儿童、少年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学习或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对于入学安置有争议的,由区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其接受义务教育的能力进行评估认定,提出入学安置意见。任何学校不得拒收学区内符合随班就读条件的适龄特殊儿童、少年入学。
五、有关要求
(一)严格招生纪律。按照“阳光招生”原则,严肃查处中小学招生入学等环节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进一步整治“掐尖”招生及“择校”乱收费等行为。各中小学校不得提前组织招生,不得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不得以学科竞赛、考试证书、荣誉证书、培训证明等作为录取依据,不得变相“掐尖”选生源,不得提前对学生进行预录;严禁以“校园开放日”等名义进行违规招生宣传或考察学生、家长;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控择校招生,严禁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关联的“择校费”“捐资助学款”“共建费”等,严禁以借读、挂靠等名义变相违规招生及乱收费;严格均衡分班,严禁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二)严格管控特定类型招生。全面清理未经省级审核同意的特定类型招生项目,各单位不得自行批准辖区学校开展特定类型招生。青少年足球人才培养改革试点学校要严格按照规定招生,严禁随意扩大实施范围及各种搭便车行为。
(三)严控大班额招生。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出现常住人口中适龄儿童逐年增加、学位供给紧张的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合理引导家长预期,做好学生分流工作,同时做好提质扩容工作,有效增加学位供给。各中小学校起始年级力争不出现新的大班额。
(四)落实民生政策。教育主管部门要全面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材料,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确保应入尽入、同城同待遇;要在官方网站公布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公布咨询电话;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政策,摸清底数,确保每一名适龄留守儿童、少年按时入学;要做好适龄困境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五)严格均衡编班。按照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的指导意见》,小学一年级设置过渡性活动课程,注重做好幼小衔接,任何小学、幼儿园、培训机构不得开设或变相开设学前班。严禁举办任何形式的重点班、实验班、特长班。任何学校不得开设需额外收取学生家长费用的特色班、实验班。
(六)健全控辍保学长效机制。教育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做好控辍保学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健全学校、家庭等多方联控联保责任制,不断完善“一校一案”控辍保学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秋季开学劝返复学专项行动,压实工作责任,坚决防止因贫、因病或家庭变故孩子辍学。聚焦重点地区、重点环节、重要时间节点,重点做好留守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等群体入学工作,加强关爱帮扶和教育资助。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严厉打击以各种名义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行为。对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造成辍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组建帮办服务队伍。招生期间,各学校要设立招生咨询服务站,明确专人负责,公示招生电话,选派熟悉招生政策的同志负责招生咨询工作,及时解答或解决群众提出的问题;针对线上报名的家长,各学校要成立专业帮办服务队伍,提供全流程引导、政策答疑与操作辅助;针对线下现场报名的家长,各学校要组织力量采取学区内分区分时段等合理报名方式方法,并开放校内会议室、教室等作为休息室供家长使用,避免出现家长长时间排队报名的现象。
(八)进一步减轻家长负担。报名材料遵循“非必要不提供”的原则,所有材料截止时间均为8月31日前。报名后的入户家访由学校自行安排,学校不得将水、电、天然气、网络、有线电视收费凭证作为入学的必需条件,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要求学生提供。需要进一步审验的房产和户籍信息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进行核查,学校不得要求学生家长提供无房证明,学校除可采集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外,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收入等私人信息。因生监护人弄虚作假、伪造证件而造成学生不能正常入学的,由监护人自行负责。
(九)畅通监督渠道。招生期间,教育主管部门和各学校要设立举报电话、信箱,接受群众投诉和监督;教育主管部门要深入学校参与并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做到有诉必查,有错必纠。
(十)做好学籍备案。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在8月31日前完成招生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一年级新生的电子学籍注册和七年级新生的电子学籍接续工作。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
(十一)严格执纪问责。教育主管部门要建立招生范围、招生计划和招生结果公示制度,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要组织开展逐校巡查工作,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对因违反招生纪律、破坏招生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和个人将依规依纪进行严肃问责。教育主管部门要将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纳入责任落实督导范围,适时对各学校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
附件:
附件:2026年经开区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收学校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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