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单位:
为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整治要求,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公平有序市场价格秩序,保障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价费分离,全面明码标价
充电收费必须区分为“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分别标示、分别计价,严禁打包混合收费。必须在充电场所、APP、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公示价格,变动应及时调整。单次充电后须推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充电电量、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明细信息。除电费和服务费外,不得违规收取其他费用。
二、严格执行电价政策,严禁违规加价
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对应的电价政策严格执行。
三、合理制定费用标准,减轻充电负担
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应本着弥补成本、合理收益原则制定,鼓励业委会、物业、运营商三方议价,倡导物业降低或不收场地租赁费,不参与或降低收入分成,将让利空间用于降低充电服务费。
四、依法合规经营,立即自查自纠
各相关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坚决杜绝虚假优惠、价外加价、虚增电量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自收到本提醒告诫书之日起,务必立即组织开展全面自查,逐项整改存在的问题。
市场监管部门将联合相关部门强化协同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经提醒告诫后仍拒不落实整改要求的经营主体,将依法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曝光。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
2026年8月24日
豫公网安备 410700020001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