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公示(应急罚〔20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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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 |
河南科隆制冷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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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河南科隆制冷科技有限公司液氨储存区未使用防爆电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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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 |
(新经开)应急罚〔202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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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时间 |
2026年3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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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1.责令限期整改;2.处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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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
2026年1月13日,新乡经开区应急和生态环境管理局王丰、李超(执法证号:16070000275、16070000216)经亮证后对河南科隆制冷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液氨储存区未使用防爆电器。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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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豫公网安备 410700020049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