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
首页 / 党政公开 / 通知公告
区各单位、企业、学校、行政村: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实施办法》已经管委会主要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3年9月22日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实施办法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28次常委会议上重要讲话和省委、市委主要领导批示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而且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结合经开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行政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指示的贯彻落实。
2、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并抓好组织实施。
4、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决策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及时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部署并督促检查。
二、开发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经开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主持研究制定全区安全生产监管的办法和措施。
2、受主要负责人的委托,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会议,研究和协调处理安全生产中的重要问题。
3、组织并参加安全生产重要工作、重大活动。
4、督促、检查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令有关单位和部门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
5、对安全生产专项目标、控制指标运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6、督促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
三、开发区领导班子成员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直接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分管领域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研究制订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组织指导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解决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和重点难点问题。
3、督促指导分管部门招商引资项目开展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4、保证安全生产信息畅通,及时向管委会主要领导汇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四、各相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共同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研究解决本部门(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2、建立健全本部门(系统)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3、组织本部门(系统)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4、制定本部门或监管单位的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并组织演练。
5、当本系统或监管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及时向管委会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调查处理。
6、完成党委、管委会及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具体职责
(1)办公室
负责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后勤保障;负责区管委会机关及车队、食堂、职工宿舍、办公设施和电梯等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2)纪委监察室
负责全区安全生产行政监察工作;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对安全生产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和查处。
(3)人事劳动局
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知识纳入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指导和监督落实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措施,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划、培养、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4)商务局
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和商贸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招商项目在考察、洽谈和签约过程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5)财政局
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所需的经费。
(6)经济发展局
负责将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开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负责全区工业企业的安全管理;督促通过审批、核准、备案企业加强安全备案,办理相关安全许可手续。
(7)土地局
负责查处违法用地、占地和防震减灾等安全监管工作。
(8)建设局
负责市政、水利、交通、供水、供电、燃气、热力、通讯等安全管理工作。
(9)社会事业局
负责教育、卫生、防疫、体育、农业、林业、畜牧、文化和农村等安全管理工作。
(10)新农办
负责新型农村社区和社区内部分公共基础设施等安全管理工作。
(11)信访办
负责安全生产领域信访稳定工作。
(12)项目服务局
负责项目服务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13)水务管理办公室
负责污水处理和收排水系统等安全管理工作。
(14)铁路专用线和物流园区建设管理办公室
负责铁路专用线和物流园区等安全管理工作。
(15)安监局
负责落实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综合统计各类事故,发布安全生产信息;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经开区有关部门开展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经开区工矿商贸、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处理工作。
(16)市政维护公司
负责园林绿化和市政设施、环卫设施等安全管理工作。
(17)城管大队
负责户外广告、霓虹灯、市容管理综合整治等安全管理工作。
(18)新城开发建设公司
负责标准厂房和进驻创业园企业等安全管理工作。
五、责任追究
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经开区各单位有关负责人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的,按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告诫、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1、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国务院、省政府及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服从其规定。
2、本办法由经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