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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转发新政文〔2014〕57号新乡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4-08-19 来源:

 

区各直属部门、各垂直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将《新乡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新政文〔201457)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安全才能生产,生产必须安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重要批示精神,按照“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和“安全生产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是不能踩的红线”的要求,增强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必须从预防做起。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各部门要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督促、指导、支持企业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二、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制度,实行较大以上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和销号制度

企业作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岗位自查、班组日查、车间(分厂、区队)周查、单位月查的定期检查制度,排查周期期限最长不超过1个月,对本单位自查和有关部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于3日内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对排查出的一般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治理到位;对较大以上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在积极整改的基础上,及时将较大以上隐患情况报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和管委会,由市直主管部门和管委会监督治理到位,管委会按照行业对口原则指定领导挂牌督办;对重大事故隐患,由市政府挂牌督办,经验收合格后,摘牌销号。

社会事业局和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定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标准,对照标准认真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台账建立情况。每月5日前,对上一月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并将较大以上事故隐患分别报告管委会安委会办公室和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管委会安委办和市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本区域、本行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于每月10日前将重大事故隐患上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三、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和监督

管委会将加大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和投入,安排专项资金,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经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定期进行通报,对工作成绩突出,安全状况明显好转的生产经营单位或部门实施奖励。管委会安委办定期对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形成专题报告上报管委会和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及时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因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停止建设而需要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火工用品的,按照“谁处理、谁报告”的原则,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建议,有关单位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实施相关的停供措施。

严格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奖惩。根据国家、省、市要求,要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同时,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效果作为社会事业局、各相关职能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评选先进的依据之一,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同时按照“事前追究、从严问责”的原则,对不认真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及时严肃处理,对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从严从重追究,按上限顶格查处。

 

附件: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乡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政文〔201457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14512

  

 

 

 

 

 

 

 

 

 

 

新乡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豫政〔201254)和《河南省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豫政〔201141)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重要性,增强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深入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大决策和批示精神的根本举措。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声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去年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分别作出重要批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李克强总理明确指出,安全生产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是不能踩的“红线”。中央领导的批示精神既是对我们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要求,更是我们的工作原则。

  ()深入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的重要保证。经验和教训反复证明,隐患是滋生事故的土壤和温床,生产安全事故是安全隐患长期存在,没有达到有效整治,最终发作的结果。每一起事故的背后,必定有很多事故隐患。要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必须从预防做起,通过及时发现和治理各类安全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要始终坚持“事故可防可控”、“安全才能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理念,不断加强安全生产源头治理。

  ()深入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抓手。安全生产最管用的措施是“防范”,“防范”的最好办法就是提前发现隐患并及时整改、治理、消除。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性工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牛鼻子”。要牵住“牛鼻子”,就必须建立隐患排查专家队伍,形成经常性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各级领导挂牌督办制度,实现安全生产事故可防可控的目标。

  ()深入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各级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也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要做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做实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以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督促、指导、支持企业认真排查治理隐患,加强安全生产,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二、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长效机制,构筑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牢固基础

  坚持“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政府部门依法监管、社会群众广泛参与”和“属地管辖、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原则,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自治和政府部门监督管理、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建立以企业自查、行业检查、属地监管、政府安委会督查和专家参与相结合的工作制度,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无缝衔接。

  1.企业自查。全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根据有关技术标准,合理确定隐患排查时间,不同的行业(领域),隐患排查的周期可以有所不同,但期限最长不能超过1个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自查、班组日查、车间(分厂、区队)周查、单位月查的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发布或修改时;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改变时;发生事故或者险情时,遇到极端或者异常天气、重大节假日和大型活动时,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及时开展专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2.行业检查。消防、建筑、交通、质监、工信、教育、安监、旅游、工商、水利、农机、商务、文化、体育、气象、人防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市直部门和县()、区直部门,要按照本行业(领域)内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制定具体的隐患排查实施细则,依法开展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行业安全检查的部门在对口分管领导的指导下,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事故隐患排查,重要时段和敏感时节要及时开展行业安全检查,并向本级政府安委会和上一级行业部门报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3.属地监管。市政府加强全市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各县()、区政府或市直部门提出的问题;各县()、区政府和高新区、经开区、平原示范区、西工区管委会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超出本级政府协调解决能力范围的,及时上报市政府安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要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辖区内企业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向县()、区政府和县()、区直有关部门报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4.政府安委会督查。市、县、乡()三级政府安委会要安排督导组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市政府安委会每半年至少检查督导1;()、区政府安委会每季度至少检查督导1;()政府安委会每月至少检查督导1次。检查督导要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入现场)方式进行,检查督导情况要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

  5.专家参与。按照“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来做”的思路,建立安全生产专家治理制度,积极发挥专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智力支持作用。市政府安委会要在20145月底以前,建成50人左右的专家库,分为综合组、危险化学品组、非煤矿山组、职业卫生组、道路交通组、建筑安全组等。市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也要建立本行业(领域)的专家库。各县()、区政府安委会要成立20人左右的专家库,并在20146月底以前建成。各级政府安委会要随机选派专家参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市直各部门在组织安全检查时,要抽调专家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生产经营单位要主动从专家库中自主选择邀请非本单位的专家进行安全检查,对已取得安全标准化一、二、三级证书的生产经营单位,分别按照每年不少于1次、2次、3次的频次邀请专家开展安全检查。未达到标准化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重点单位,每年邀请专家参与检查不少于4次。

  ()建立和实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帐和信息报告、公示制度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帐,逐级落实主要负责人到每名从业人员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和责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帐应包括:各类安全检查表、风险评估(评价)记录;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记录;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报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信息报表等。

  2.各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县()、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对照标准认真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台帐建立情况。每月5日前,对上一月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并将较大以上事故隐患分别报告县()、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和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和市直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汇总本区域、本行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于每月10日前将重大事故隐患上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3.市和县()、区有关部门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应主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及时公开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自查和有关部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于3日内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应及时将本行政区和本行业内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分级管理与属地监管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示。原则上市级每半年公示1,县级每季度公示1次。

  ()建立和实行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制度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较大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根据事故隐患等级,实施分级管理。

  1.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消除的隐患。对排查出的一般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及时自行治理到位。

  2.较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局部停产停业或需要有关部门协调才能完成的。对排查出的较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上报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县()、区政府,由市直主管部门和县()、区政府监督治理到位。

  3.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才能排除,或者需要市政府协调才能完成的。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市政府挂牌督办,并指定责任领导和责任部门跟踪督促整改。

  ()建立和实行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和逐项销号制度

  实行事故隐患三级治理制度。一般隐患企业自主整改,较大隐患由各县()、区领导挂牌督办,重大隐患由市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必要时由各行业分管市领导督办。

  1.企业自主整改。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由本单位(分厂、车间、班组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较大以上事故隐患,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治理方案并实施,方案应明确治理机构和人员;治理的目标、任务和时限;采取的方法和措施;治理资金和物资的来源及其保障措施;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对治理到位的事故隐患逐项销号,并登记在案。同时,企业在积极整改的基础上,及时将较大以上隐患情况报告本地政府和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寻求上级支持。

  2.()、区领导挂牌督办。()、区政府按照行业对口原则指定领导挂牌督办较大事故隐患,有关责任领导及时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全程跟踪问效,确保及时销案。具体负责人要每周至少深入现场1,跟踪检查有关防范和监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掌握事故隐患整改进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整改方案对事故隐患进行治理并彻底消除。

  3.市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市政府安委会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必要时由各行业对口分管市领导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整改单位应向督办单位提出复产验收申请,接受申请的部门应当在7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经验收合格后,及时摘牌销号,将有关档案或台账整理后归档管理。

  三、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和监督,确保各项制度有效落实

  ()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1.市政府和县()、区政府应当建立本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大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和投入,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经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定期进行通报,对工作成绩突出、安全状况明显好转的生产经营单位或政府部门实施奖励。

  2.市政府和各县()、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本辖区下级政府和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本辖区内事故隐患集中或危险性较大的领域,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定期对下级政府和本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汇总分析,并形成专题报告上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

  3.市直和县()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标准,对本行业(领域)内事故隐患集中或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专项整治,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隐患。

  4.()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督促本辖区内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治工作,对本辖区内存在的事故隐患及时向县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和县()、区直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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