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党政公开 / 通知公告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4-11-11 来源:

区各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土部、财政部有关土地出让和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及土地出让收入支出管理,促进土地规范、高效利用,依法合理使用土地出让收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对已在新乡市土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尚未转让的剩余土地,不再进行转让,由经开区土地储备中心收储,根据项目建设需要,依法按程序公开出让。

二、  严格项目准入。新上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投资1亿元以下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引导其进入标准厂房。

三、  新入区企业在与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要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土地出让金及时全额上交区级财政,财政部门及时将土地出让金上缴国库。

四、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要全额纳入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上缴同级财政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金中予以安排,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加大闲置、低效用地处置力度,对闲置两年以上项目用地,界定闲置原因,应予以收回的,依法收回。

六、招商引资项目优惠政策不与土地地价挂钩,根据入区协议确定的优惠政策,企业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工程进度并投产后,财政依据商务局(经管委会研究)提出的支持企业发展意见,分年度列入财政预算,扶持企业发展。

七、由经发局牵头,商务、规划、土地、财政等职能部门成立清查小组,依据项目入区协议,对入区企业生产建设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企业投资额度、建设规模、容积率等指标,核定企业亩均土地贡献率,取全区企业平均值,平均值以下的,取消入区协议约定的该企业在经开区所享受的优惠政策。

八、本通知自201511日起施行。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141110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