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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关于对XD-2015-139项目投诉事项的处理决定
本机关于2015年9月7日正式受理了你公司关于“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支三路垃圾中转站榆东路、经八路公厕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XD-2015-139)的投诉。经调查,现将投诉有关情况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投诉人、被投诉人
投诉人:河南矿工起重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封丘县起重专业园区
被投诉人:河南德隆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长垣县恼里镇西辛庄工业区6号
二、投诉事项
(一)河南德隆重工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7月15日前,没有经营和销售制造环卫设备、环卫车辆的资质。河南德隆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的合同均为虚假合同。
(二)河南德隆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在该项目招标期间,三个体系证书为过期证书。
三、调查事实及处理决定
接到投诉后,本机关向被投诉人发送了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在收到投诉受理通知书后5日内作出书面回复;同时查阅了采购文件及相关资料。
(一)1、投标当日,河南德隆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具有投标资质。2、依法与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城市管理局财务科电话确认,投标单位提供的“红花岗区垃圾收运设备融资租赁项目(货物类)一标段”,中标金额901.7472万元的项目业绩,情况属实(附红花岗区城市管理局证明材料)。
(二)关于河南德隆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三个体系证书过期问题,1、评委会未否决河南德隆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均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确认,报告中未注明不同意见。2、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此三项体系证书是否过期不涉及废标条件,同时不是加分项。
鉴于以上原因,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在投诉中反映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做出如下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投诉人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财政局或新乡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为2015年10月22日。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局
2015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