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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关于对XD-2015-139项目投诉事项的处理决定
本机关于2015年08月30日正式受理了你公司关于“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支三路垃圾中转站榆东路、经八路公厕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XD-2015-139)的投诉。经调查,现将投诉有关情况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投诉人、被投诉人
投诉人:河南德隆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长垣县恼里镇西辛庄工业区6号
被投诉人:河南永洁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潘店镇油坊村
二、投诉事项
1、请求对河南永洁环卫设备有限公司的国家专利拥有资格做出正确判断。
2、请求对河南永洁环卫设备有限公司的合同业绩是否真实存在做出正确判断。
3、请求对河南永洁环卫设备有限公司的投标符合性是否合格做出正确判断。
三、调查事实及处理决定
接到投诉后,本机关向被投诉人发送了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未给予书面回复;同时查阅了采购文件及相关资料。
1、经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未发现河南永洁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专利信息。
2、经查询河南省政府采购网,“项目编号:2014zh-022-gk”为“平顶山市湛河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关于平顶山市湛河区2014年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与投标文件中的“平顶山市湛河区卫生管理局压缩中转设备、中转箱、果皮箱采购项目”业绩信息不一致。依法与平顶山市湛河区环境卫生局办公室电话确认,投标文件中“压缩中转设备、中转箱、果皮箱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事实存在,但金额与投标文件中的849.3万元不符,低于800万元。
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供的身份证件与投标文件中所属不完全一致。评委会未否决河南永洁环卫设备有限公司的投标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均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确认,报告中未注明不同意见。
鉴于以上原因,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财政厅、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新乡市财政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为2015年10月16日。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局
201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