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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河南永洁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潘店镇油坊村
一、违法事实
河南永洁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参加了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支三路垃圾中转站榆东路、经八路公厕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XD-2015-139)的投标并成为第一中标人,有投标单位对该中标候选人提出疑问,经我局调查,投标文件中的国家专利证书、合同业绩是伪造的,河南永洁环卫设备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中标,情况属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二、作出的处罚依据和处罚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河南永洁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将河南永洁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列入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本处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禁止参加新乡经开区政府采购活动。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