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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草案)》(新经开管[2013]6号)、《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先进企业评比奖励办法》(新经开管[2015]20号)、《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支持主导产业发展的意见(试行)》(新经开管[2015]45号)文件精神,拟奖励豫飞重工集团、格林实业等14家企业共计169.5万元整。
自公示发布之日起,一周内为异议期(即2015年12月16日至12月22日)。若有争议,需在异议期内向经济发展局提出书面意见,过期不再受理。
经济发展局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