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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直管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精神,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的要求,建立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相适应的服务管理机制,保障群众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现就做好生育登记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三、登记地点一、登记对象
准备生育第一个子女或第二个子女的夫妻。
二、登记时间
无子女的于生育第一个子女前,已有一个子女的于生育第二个子女前进行登记。
夫妻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乡)卫生计生办证大厅。
四、登记材料
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夫妻2寸合影照3张,代理登记的应提供委托书(见附件1)。
五、登记形式
填写《生育服务证登记表》(见附件2),免费发放生育服务证。
六、登记时限
即时登记,即时发证。
2015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