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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通知

时间:2016-01-19 来源:

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经发局):

为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尽快达到入住条件,根据省发改委有关文件精神,现就组织申报2016年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范围

(一)项目年份范围

纳入2013年(含)以后年度省住房保障责任目标的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以下简称保障房)。优先安排2015年度保障房配套基础设施项目。20152016年度项目原则上占全市申报项目总量的50%以上。

(二)项目内容范围

本次国家定义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不仅包括保障房小区(安置区)内的水、电、路、气、暖、绿化、照明、围墙、物业服务等基础设施,还包括保障房小区(安置区)内的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与保障房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热、停车库(场)、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

二、项目申报条件

(一)具备尽快施工条件

申报项目须于20162月底前完成项目全部审批工作, 3月底前基本具备施工条件,4月底前务必开工建设。

(二)与保障性住房直接配套

本次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与保障房建设直接相关。与保障房无关、属市政部门独立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不得硬性与保障房配套设施建设相捆绑。

(三)项目前期工作到位

小区红线内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申报中央预算内资金的,项目实施主体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并报项目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小区内基础设施建设的内容、规模、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统筹小区红线内外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含小区红线外与大市政设施联接的配套设施)项目申报中央预算内资金的,项目实施主体在与涉及联接设施的规划、土地、建设、环保等部门衔接同意的基础上,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并报项目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资金申请报告不仅包括小区内基础设施建设的内容、规模、投资概算、资金来源,也要包括联接设施建设的内容、规模、投资概算、资金来源。小区红线外单独实施的保障房配套基础设施项目,要严格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和程序,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项目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单独立项和审批。严禁就相同建设内容重复申报中央补助资金。项目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要重点对项目前期工作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确保按国家,省要求申报。

(四)申报项目责任明确

对拟纳入2016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项目,要将项目前期工作纳入投资计划统筹管理。各县(市、区)发改委要各明确一名主管领导和一名具体责任人(名单请于收到通知一个工作日内报送),每月9日前向市发改委报送项目谋划和储备进度。对行动迟缓、不能及时做好项目储备的,暂停该县(市、区)中央专项建设基金的申报安排,并相应减少城建领域中央预算内资金申报安排。

三、项目申报资料

申报中央预算内资金的保障房配套基础设施项目按如下分类分别提供材料:

第一类:小区红线内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1、项目基本情况(包括保障房项目建设位置、内容、投资、建设进度等);

2、申报中央补助资金请示文件;

3、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

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与保障房相配套的审查文件(证明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与保障房直接配套、证明该基础设施建设内容没有重复申报中央补助资金);

5、保障房项目的核准、审批或备案文件的复印件;

6、保障房项目的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7、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说明;

8、项目单位出具的真实性承诺。

第二类:统筹小区红线内外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1、项目基本情况(包括保障房项目建设位置、内容、投资、建设进度等);

2、申报中央补助资金请示文件;

3、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

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与保障房相配套的审查文件(证明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与保障房直接配套、证明该基础设施建设内容没有重复申报中央补助资金);

5、保障房项目的核准、审批或备案文件的复印件;

6、保障房项目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7、小区红线外联接设施涉及的规划、土地、建设、环保等部门同意意见;

8、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说明;

9、项目单位出具的真实性承诺。

第三类:单独实施的小区红线外联接基础设施项目或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1、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基础设施服务的保障房项目建设位置、内容、投资、建设进度等);

2、申报中央补助资金请示文件;

3、保障房联接设施项目或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与保障房相配套的审查文件(证明该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与保障房直接配套、证明该基础设施建设内容没有重复申报中央补助资金。配套建设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要有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5、保障房联接设施项目或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土地预审、选址意见书、环评批复复印件;

6、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说明;

7、项目单位出具的真实性承诺。

 

联系人:刘慧  张明泉 

电话:3696732 15090057828

(各县(市、区)转发通知时请更改联系人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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