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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治理燃煤污染攻坚战实施》及《新乡市加强燃煤散烧管控行动方案》的要求,最大限度减少燃煤散烧造成的环境污染,持续改善我区空气质量,经经开区管委会研究决定,划定经开区建成区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面向社会公布:
1、 经开区建成区范围和面积:经六路以东、边界路以西、纬七路以南、新长北线以北,面积7平方公里。
2、 经开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和面积:经六路以东、边界路以西、纬七路以南、新长北线以北,面积7平方公里。
3、 依法取缔全区所有无照散煤销售点,在划定的建成区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内禁止销售使用散煤,并拆除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所有燃煤散烧设施。
4、 11月1日起,由经开区工商分局牵头,环保局、质监分局、经发局、公安局、国土局、和事业局配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全区范围内煤炭销售企业、摊点依法进行清理取缔,坚决杜绝劣质燃煤经销。
5、 社区、农村分散燃煤用户,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严禁采购、囤积劣质燃煤,居民家庭现储存的劣质燃煤于10月31日前清理完毕,11月1日以后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政策要求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经开区散烧办
2016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