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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委员会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提高核心竞争力的若干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02-13 来源:

各区属部门、垂直部门、企业:

《关于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提高核心竞争力的若干办法》已经党政联席会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123

 

关于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

提高核心竞争力的若干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产学研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企业成为创新主体,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依据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区域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新发201514号)、《关于大力开展“一招四引”工作的实施意见(新发〔201622号)、《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乡片区建设实施方案》(新发〔201626号)结合经开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大学科技园、科技协同创新创业中心的,享受区招商引资和市引进人才团队政策。

第三条 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企业研发机构,经认定并实质性运行的,按企业实际投资(在企业内建立的主要指设备投资金额,在企业外建立的主要指场地费用和设备投资的总和)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分年度陆续投资的,前三年每年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三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四条 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区企业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博士后)工作站并经省认定的,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五条 高校、科研院所自主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将我区企业定为中试平台,并实现成果中试的,每项成果分别对高校或科研院所、企业各奖励5万元。

第六条 对企业支付给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合作的经费,经认定后按1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获得国家、省级立项的科技项目,分别按国家或省级项目支持资金的10%配套补助给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对承接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成功在经开区转化并给我区企业、社会带来良好效益(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技术合同交易额的2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

第八条 企业与高校、科研院合作培养高级管理人员,对取得MBA、EMBA及管理类或专业类硕士以上学历的,给予所属企业按每人1万元补贴。

企业与高校、科研院合作培养研发人员的,专业要求(职称)等级按每提高一个级别每人给所属企业2000元补贴。

企业与高校、职业技术院校合作培训技术工人,技能等级每提高一个级别按每人给所属企业500元补贴。

第九条 企业与国内外发展战略研究咨询机构合作优化完善发展战略,定期开展战略实施评估,按实际发生评估咨询费用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第十条 企业&D(研究与开发)投入连续2年增长达到2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所指企业,应为在经开区注册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第十二条 对重大技术合作或重点建设项目,管委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以上涉及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的合同在有效期内均可享受本办法确定的政策。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政策与新乡市、我区其他文件(协议)中政策有重叠的,按同企业同事项“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第十五条 以上政策由经济发展局、人事劳动局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应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暂定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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