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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环局行政处罚决定书5号

时间:2019-04-30 来源:区安环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经环罚决字【2019】5号

 

新乡市东兴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726070094575G

地址: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三路与纬七路交叉口向西500米路北

根据新乡市重点污染源超标预警专报(2019年第43期)显示,2019年4月12日新乡市东兴实业有限公司小店污水处理厂(一期)废水排放口总磷浓度超标。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我局于2019年4月24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经环罚先告字【2019】5号),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该告知书于2019年4月24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 你公司未递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的水污染防治类规定“浓度超标20%以上 50%以下或总量超标10%以上50%以下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报告书类项目处2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本机关拟对你公司作出: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三十七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指定财政账户(账号:16428201040003038,开户行:农行新乡东区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环保科索取罚款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经开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9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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