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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投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小店污水处理厂二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700MA3X4F259Y(1-1)
地址:经三路与纬七路交叉口
根据新乡市重点污染源超标预警专报(2019年第43、44期)显示,2019年4月12日至20日你单位河南新投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小店污水处理厂二期废水排放口总磷浓度连续超标(总磷排放标准0.5mg/L),12日日均值为1.23mg/L、13日日均值为0.90mg/L、14日日均值为0.72mg/L、15日日均值为0.96mg/L、16日日均值为0.89mg/L、17日日均值为0.85mg/L、18日日均值为0.76mg/L、19日日均值为0.76mg/L、20日日均值为0.77mg/L,九日内最低超标0.44倍(14日),最高超标1.46倍(12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我局于2019年5月21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经环罚先告字【2019】7号),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该告知书于2019年5月21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 你公司递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材料,提出以下申辩理由:1、进水水质不稳定;2、处理工艺存在缺陷。我局对你公司的申辩材料进行了复核,部分采纳你公司申辩意见。鉴于污水处理厂企业的特殊情况,可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的水污染防治类规定“浓度超标100%以上200%以下或总量超标80%以上100%以下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报告表类项目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罚款四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指定财政账户(账号:16428201040003038,开户行:农行新乡东区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新乡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9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