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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环局行政处罚决定书8号

时间:2019-06-05 来源:区安环局

新乡市鑫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更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6767833438P

地址:新乡市经开区向阳路南500米路东

2019年4月14日生态环境部强化督查组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物料车间安装有破碎生产线,有几台大型机具正在作业,但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2019年4月18日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该破碎生产线未办理任何环保手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及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我局于2019年5月21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经环罚先告字【2019】8号),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该告知书于2019年4月21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 你公司未递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处总投资额3%以上5%以下的罚款”本机关拟对你公司作出: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给予总投资额4万元4%的罚款16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指定财政账户(账号:16428201040003038,开户行:农行新乡东区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环保科索取罚款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经开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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