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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环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3号

时间:2019-06-27 来源:区安环局

新乡市经开区永辉劳务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学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726MA40PMK249(1-1)

地址:新乡市经开区经八路与支二路交叉口东北角

2019年6月13日,生态环境部强化督查组人员对你公司承建的大沙河绿化C区西岸工程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工地正在施工,且施工现场未进行湿法作业,有雾化器未进行使用,装卸砂土时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我局于2019年6月20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经环罚先告字【2019】13号),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该告知书于2019年 6月20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 你公司未递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指定财政账户(账号:16428201040003038,开户行:农行新乡东区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环保科索取罚款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经开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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