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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环罚决字【2019】25号
新乡格林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丁根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66721439XG
地址:新乡市经开区经六路南段
2019年7月3日省厅异地互查督察组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喷漆车间产生的危险废物(漆渣,废弃过滤棉)未按要求进行贮存,堆放在垃圾池内。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我局于2019年7月11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经环罚先告字【2019】25号),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该告知书于2019年7月11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 你公司未递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储存”。,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混合量1吨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指定财政账户(账号:16428201040003038,开户行:农行新乡东区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环保科索取罚款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经开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9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