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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臧营桥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巫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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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新乡市经开区经八路与支四路交叉口东北角
2019年7月16日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环保监管局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未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我局于2019年7月22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经环罚先告字【2019】28号),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该告知书于2019年7月22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递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的有关规定:“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指定财政账户(账号:16428201040003038,开户行:新乡农行东区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新乡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