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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护神特种织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肖翠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700732487459B
地址:新乡市经开区新长北线16号
2019年8月2日我局现场执法人员在你公司二沉池出水口处采集废水水样1个,送至第三方检测公司(河南省格瑞德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COD浓度1726mg/L(COD浓度标准为200mg/L)、氨氮浓度17.3mg/L(氨氮浓度标准为20mg/L)、总磷浓度2.28mg/L(总磷浓度标准为1.5mg/L)、总氮浓度31.1mg/L(总氮浓度标准为30mg/L),COD超标7.63倍、总磷超标0.52倍、总氮超标0.04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检测报告”等为证。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我局于2019年8月9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经环罚先告字【2019】35号),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该告知书于2019年8月9日签收。2019年8月9日,你公司递交了《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声明》、《放弃听证权利声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的有关规定:“浓度超标200%以上或总量超标100%以上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报告书类项目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停产整治;
2、给予罚款一百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指定财政账户(账号:16428201040003038,开户行:新乡农行东区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新乡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
安全环保监管局
2019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