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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环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9号

时间:2019-08-23 来源:区安环局

新乡市天恒彩板网架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志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6MA3XC64K3Q

地址:新乡市经开区第五疃村北头

2019年7月7日省厅检查组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和其它生产固废,未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贮存,随意堆放在你公司厂房东侧约十平方米的空地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我局于2019年7月29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经环罚先告字【2019】29号),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该告知书于2019年7月29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 你公司未递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万以上万以下的罚款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实际产生量10吨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本机关拟对你公司作出: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指定财政账户(账号:16428201040003038,开户行:农行新乡东区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环保科索取罚款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经开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9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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