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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环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7号

时间:2019-09-05 来源:区安环局

新乡市东兴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726070094575G1-1

地址: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三路与纬七路交叉口向西500米路北

根据新乡市重点污染源超标预警专报(2019年第65、66、67、68期)显示,2019年618、19、20、21、22、23日新乡市东兴实业有限公司小店污水处理厂(一期)废水排放口总磷浓度超标。18日日均值为0.56mg/L19日日均值为0.56mg/L20日日均值为0.55mg/L21日日均值为0.60mg/L22日日均值为0.73mg/L23日日均值为0.75mg/L(总磷标准:0.5mg/L),最低超标0.1倍(20日),最高超标0.5倍(23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我局于2019年72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经环罚先告字【2019】17),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该告知书于2019年72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 你公司未递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的有关规定:“浓度超标20%以上50%以下或总量超标10%以上50%以下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报告表类项目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二十五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指定财政账户(账号:16428201040003038,开户行:新乡农行东区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新乡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9年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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