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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景弘印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700665957421J
地址:新乡市经开区经十路与纬七路交叉口西200米路北
2019年8月14日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监察总队关于新乡景弘印染有限公司《环境违法问题和管理问题交办单》:涉嫌稀释排放。2019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新乡景弘印染有限公司现场勘查时发现,该企业污水处理站运行记录显示与自动在线设施显示数据相差较大;污水处理站格栅附近、好氧池发现有软管,打开后有清水注入污水处理单元。涉嫌稀释排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痕、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定为一般。
我局于2019年8月19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经环罚先告字〔2019〕43号),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该告知书于2019年8月19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2019年8月21日),你公司递交了书面陈述材料,当事人陈述主要理由为:
1、我公司已立即中止环境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安环局调查处置,进行停产整改,已拆除用于稀释软管。加快总磷三效蒸发器项目施工。
2、架设软管是用于微生物降温、消泡,绝无主观恶意污染当地水体环境,且本行为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及环境污染事件,恳请贵局予以酌情考虑。
3、我公司受能源紧张、市场影响,企业停产,外贸订单无法按时交货,支付高额违约金,使得企业资金紧张。
我局对你公司的陈述材料进行复核,部分采纳你公司陈述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利用渗井、渗坑、裂痕、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的有关规定:“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报告书类项目处6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停产整治;
2、给予罚款六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指定财政账户(账号:16428201040003038,开户行:新乡农行东区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新乡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安全环保监管局
2019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