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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环局行政处罚决定书42号

时间:2019-09-30 来源:区安环局

新乡市护神特种织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翠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700732487459B

地址:新乡市经开区新长北线16号

 

2019年8月14日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监察总队关于新乡市护神特种织物有限公司《环境违法问题和管理问题交办单》:1、涉嫌稀释排放;2、应急池储存大量中间水。2019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新乡市护神特种织物有限公司现场勘查时发现,该企业污水处理站的氧化池架有打有小孔的钢管,并接有清水,打开水泵有清水流出,而环评上没有涉及该钢管;查看污水处理运行台账,发现每小时进水量与自动在线显示相差较大。涉嫌稀释排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痕、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我局于2019年819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经环罚先告字201942),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该告知书于2019年8月19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2019年8月21日),你公司递交了书面陈述材料,当事人陈述主要理由为:

1、架设水管稀释,目的是为了消除污水处理各生物氧化曝气产生的大量泡沫和对微生物进行降温,绝无主观恶意造成环境污染,且未对生态造成任何影响。

2、此次涉嫌违法行为属初犯,已立即中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安环局调查,实施停产整改、拆除清水管道。并通过调整工艺,确保各个系统正常运行和废水达标排放。

3、我公司受市场环境影响,经济效益大幅下降;又因停产原因,无法按期交货,使得企业资金紧张。

我局对你公司的陈述材料进行复核,部分采纳你公司陈述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规定:利用渗井、渗坑、裂痕、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的有关规定: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报告书类项目处6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停产整治

2、给予罚款六十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指定财政账户(账号:16428201040003038,开户行:新乡农行东区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新乡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安全环保监管局

                       2019年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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