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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环局行政处罚决定书50号

时间:2019-11-06 来源:区安环局

新乡市海鼎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戴鹏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6070071082N

地址:新乡经开区经七路与纬六路交叉口

2019年7月4日省厅检查组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布袋除尘排气筒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烟囱高度约7米)。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排放口”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我局于2019年918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经环罚先告字【2019】50号),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该告知书于2019年919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 你公司递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材料,提出以下申辩理由:1、省厅督察人员检查指出问题后,我司表示接受并积极整改,且在时限内整改完毕,并提交有整改报告。2、我司是一家以饲料加工、销售为主的益农企业,产品供应近千家本地农民养殖户朋友。3、我司开业以来以真诚服务农民为原则,严格遵守各主管领导部门的各项要求,坚持微利经营,至今未弥补亏损。两万元处罚过重,难以承担,恳请主管领导撤销对我司的经济处罚。经核实、研究后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罚款金额适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排放口的”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指定财政账户(账号:16428201040003038,开户行:农行新乡东区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环保科索取罚款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经开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9年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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