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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环局行政处罚决定书49号

时间:2019-11-06 来源:区安环局

新乡市凯迪轧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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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新乡市经开区纬六路经九路交叉口

2019年7月16日省厅检查组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厂区生产固废和其他化工原料桶(共不足一吨)无防护措施露天堆放。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我局2019年9月16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经环罚先告字【2019】49号,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该告知书于2019年9月16日签收。你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递交了《放弃陈诉、申辩权利声明》《放弃听证权利声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按照实际产生量,10吨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指定财政账户(账号:16428201040003038,开户行:农行新乡东区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环保科索取罚款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经开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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