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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天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段万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659487138XM
地址:新乡经开区标准厂房A区1号
2020年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危废间内有固废在其中混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我局于2020年1月15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经环罚先告字【2020】4号),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该告知书于2020年1月15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 你公司未递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储存”。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混合量1吨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指定财政账户(账号:16428201040003038,开户行:农行新乡东区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环保科索取罚款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经开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0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