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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应急生态局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1号

时间:2020-03-12 来源:区应急和生态环境管理局

新乡市东兴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6070094575G

地址:新乡经开区经三路与纬七路交叉口向西500

法定代表人:高阳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下列违法事实:厂界噪声超标。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十天之内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环境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保证厂界噪声达标。

    我局将对你公司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暗访复查。逾期拒不改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你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或者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对你公司实施停产整治。

行政机关联系人:李超

行政机关电话:0373-3686169

行政机关地址:新乡市经开区新长大道1号院

区应急生态局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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