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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经开区经八路川西能源后无名面筋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丁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经八路川西能源后
2020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面筋卷生产设备投入使用,未办理环保手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我局于2020年4月10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经环罚先告字【2020】10号),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该告知书于2020年4月10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 你公司未递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责令备案后建设项目已停止生产使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万元以下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给予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指定财政账户(账号:16428201040003038,开户行:农行新乡东区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环保科索取罚款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经开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0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