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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生态局行政处罚决定书44号

时间:2020-09-03 来源:区应急和生态环境管理局

 新经环罚决字【202044号

李胡寨无名沙土堆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要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新乡经开区李胡寨村与S307线交叉口路西

2020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有一台筛土机,未办理环保手续且已投入生产。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我局于20208月25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经环罚先告字【202044),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该告知书于20208月25日签收。你单位于2020年8月25日递交了《放弃陈诉、申辩权利声明》《放弃听证权利声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3%以上5%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给予总投资额25600元4%的罚款一千零二十四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指定财政账户(账号:16428201040003038,开户行:农行新乡东区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环保科索取罚款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经开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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