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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新乡市市政工程处
(个人)姓 名: 郭金光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410XXXXXXXXXXXX155
(单位)名称:新乡市市政工程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郭金光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平原路291号
本机关于 2020 年 2 月 18日对 新乡市政工程处经开区平原湖二期项目 立案调查。经调查, 你(单位)在2020年2月18日经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巡查中发现,该工地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
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违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事实由1、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现场照片等证据所证实。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 一般违法 。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 责令限期改正 ;2、 处以 5000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新乡市农行东区支行 ,银行(账号: 16428201040003038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经开区管理委员会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 2 月 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