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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年)新经开建罚字第21号

时间:2020-11-03 来源:区资源建设局

被处罚人(自然人)姓名           性别 年龄 住址

被处罚人(单位)名称: 河南宏海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  河南省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六路与纬七路交叉口向西100米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常松生 职务: 负责人 

经查,你(单位)在新乡经开区孟电观澜壹号二期项目工地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由 1、案件调查询问笔录;2、勘验笔录;3、现场(检查)笔录; 4、现场照片 所证实。

根据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工整改;2、罚款人民币2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账号:16428201040003038,开户行:新乡农行东区支行。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或依法申请同级人民政府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0年9月9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送达当事人、送达主管部门备案、留作申请强制执行、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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