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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生态局行政处罚决定书45号

时间:2020-11-03 来源:区应急和生态环境管理局

     新经环罚决字〔202045

经九路与纬七路交叉口无名沙土堆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振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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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九路与纬七路交叉口新乡市神舟晶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院内

2020年8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一台筛沙机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已投入使用;同时现场有部分沙土物料未覆盖,尘土随风扬起。一、一台筛沙机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已投入使用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二、沙土物料未覆盖,尘土随风扬起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我局于202093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经环罚先告字〔2020〕45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该告知书于202093日签收。你单位于20209月3日递交了《放弃陈诉、申辩权利的声明》、《放弃听证权利声明》。

对你一台筛沙机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已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3%以上5%以下的罚款。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总投资额一万八千万元的百分之五罚款为九百元。沙土物料未覆盖,尘土随风扬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责令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处三万元的罚款。综上: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三万零九百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指定财政账户(账号:16428201040003038,开户行:农行新乡东区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环保科索取罚款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经开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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