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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环罚决字〔2020〕49号
新乡市泓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清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6556915337H
地址:新乡市经开区支四路与天峰街交叉口西南角
2020年8月30日夜22时许,市生态环境局走航车对你公司进行走航时发现数据异常,随即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车间有人,但你公司未开门,执法人员未进入你公司。2020年8月31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院内有人,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并表明身份后,要求你公司现场工作人员开门配合检查,但你公司工作人员扭头躲避不予理睬,拒绝开门,后执法人员从你公司北侧围栏破损处进入你公司,现场要求你公司人员配合检查,你公司工作人员仍拒绝配合。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我局于2020年9月21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经环罚先告字〔2020〕49号),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该告知书于2020年9月25日留置送达。在法定期限内, 你公司未递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当年度初犯或者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指定财政账户(账号:16428201040003038,开户行:农行新乡东区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环保科索取罚款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经开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0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