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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环罚决字〔2020〕51号
新乡市宏晟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志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6660915038U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经开区经三路中段贾李庄北头
2020年8月16日,省厅异地交叉互查组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危废间内废漆桶敞口放置,地面是一般土地,未做硬化和防渗漏处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我局于2020年9月27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经环罚先告字〔2020〕51 号),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该告知书于2020年9月27日签收。你单位于2020年9月27 日递交了《放弃陈诉、申辩权利声明》《放弃听证权利声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一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尚未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指定财政账户(账号:16428201040003038,开户行:农行新乡东区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环保科索取罚款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经开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0年9月27日